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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亨網記者楊伶雯 台北行政院會今(30)日天通過勞動部提報的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取消7天國定假日,週休二日則採「一例一休」,將送交立法院審議;草案中明定「每7日至少應有2日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另一日為休息日」、同時增訂「休息日出勤工資計算標準並列計於延長工時」,希望從制度上建構「週休二日」的明確法源。有關勞動基準法中落實「勞工週休二日」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9日由行政院政務委員邀集有關機關初審完畢,今日獲行政院院會審議通過;勞動部表示,有關工時修法的爭議,起因於法定正常工時雖自2016年1月1日起縮減為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但由於勞基法第36條所定的「例假」並未配合修正,仍為每7日休息1日,造成部分企業將每週40小時之正常工時安排在6個工作日中,衍生未能落實「週休二日」的遺憾,為有效落實「週休二日」立法意旨,因此擬具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勞動部指出,勞動基準法規定的例假,與公務員服務法規定的例假,雖然都名為「例假」,但意涵完全不同,公務員雖有例假二日規定,但毋須任何前提要件,都可能因為任務需要被召回出勤。但勞動基準法規定的例假,除非有重大之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絕對禁止勞工出勤。勞動部舉例說,如果勞動基準法採「每週二例」規定,未來即使同事請假,要協商休例假者出勤代班,也算違法,勞資間幾乎毫無合理運作空間,根本不可行,全世界也沒有任何一個國家的勞動法令,採「每週二例」的立法例奉;因此,採行「一例一休」的方式規劃,是最務實的作法。草案修正重點包括,為落實週休二日,但考量例假僅限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特殊原因始得出勤之嚴格規範,經衡平審酌勞資雙方權益,規定勞工每7日應有之2日之休息,採一日為例假,另一日為休息日之方式,規範休息日出勤時數並應計入延長工作時間總數。另明定實施彈性工時於適用例假及休息日規定均應遵守的規範。除維持現行平時工作日加班費計算標準外,另配合新增休息日規定,增訂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出勤時之工資計算標準,休息日工作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給予1又1/3以上;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給予1又2/3以上。另有鑑於勞工休息日出勤工作,將無法獲得充分休息,為使雇主於指派勞工休息日出勤時更為審慎,明定4小時以內者、逾4小時至8小時以內者或逾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應分別列計4小時、8小時或12小時工作時間及工資。勞動基準法有關國定假日規定回歸依照內政主管機關所定應放假的紀念日及節日規範,全國一致,但考量勞動節特殊意義,仍在本法內明定「五一勞動節」應予放假。在草案修正通過立法後,國定假日將取消1月2日開國紀念日翌日、3月29日革命先烈紀念日、9月28日孔子誕辰紀念日、10月25日台灣光復節、10月31日先總統蔣公誕辰紀念日、11月12日國父誕辰紀念日、12月25日行憲紀念日等7天國定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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